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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化理解适用。本《实施细则》在2017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危险驾驶罪等八种罪名,并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变化对原规定中部分罪名进行了相应调整修改,同时增加了关于罚金、缓刑等相关规定,但规范量刑的指导原则、思路方法不变。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既要深刻把握、准确适用量刑规范化的基本原则、方法、步骤,促进量刑规范、均衡,也要避免片面、机械理解适用量刑规定,使量刑脱离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要正确理解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情节,准确把握认罪认罚的基本内涵和不同诉讼阶段的表现形式,依法确定认罪认罚情节的适用和从宽幅度。要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穿到量刑的各环节和全过程,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努力实现案件审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三、加强培训指导。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加强对基层办案法官、检察官特别是新任法官、检察官的业务培训,切实提升法官、检察官规范开展量刑和量刑建议的能力和水平。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切实加强调研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不断总结提高,确保《实施细则》全面、顺利实施。实施中如遇到重大、疑难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省检察院。
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人重伤,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并且具有《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人重伤,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死亡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人死亡,增加一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增加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增加二个月刑期。同时具有逃逸情节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死亡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人死亡,增加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增加三个月至五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同时具有逃逸情节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第二个量刑幅度集资诈骗数额达到100万元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数额达到100万元不满2000万元的,每增加5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超过2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0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集资诈骗数额达到50万元不满100万元,且具有《非法集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对各量刑幅度,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二级,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一级,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二级,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一级,增加三年至四年刑期。使用刀具等锐器、棍棒等钝器伤人的,每次犯罪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使用伤人的,每次犯罪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事先准备或者携带上述工具并使用的,在增加刑期幅度内从重考虑。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
对各量刑幅度,妇女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奸淫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六个月至四年刑期。致人伤害的,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二级,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一级,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二级,增加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一级,增加四年至四年六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含“致使被害人重伤的”)的,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
对各量刑幅度,非法拘禁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每增加二十四小时,增加一个月刑期,但增加的总刑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六个月。非法拘禁超过一人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致人伤害的,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二级,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一级,增加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二级,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一级,增加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死亡,增加五年至六年刑期。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6万元的;抢劫致一人重伤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每增加一次抢劫,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抢劫数额超过6万元的,每增加5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对各量刑幅度,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二级,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一级,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二级,增加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一级,增加四年至四年六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持以外的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抢劫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增加二年至五年刑期。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其中,每增加一次妨害公务罪,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致人伤害的,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二级,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一级,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毁损财物数额每增加2千元至3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持械妨害公务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造成交通堵塞、公共秩序混乱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三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聚众斗殴单方人数达到十人以上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对各量刑幅度,聚众斗殴每增加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聚众斗殴造成交通堵塞、公共秩序混乱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致人伤害的,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掩饰、隐瞒机动车一辆且价值总额不低于上游犯罪立案追诉标准的2倍的;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50只以上的;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明知是盗窃犯罪所得的油气或者油气设备,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明知是盗窃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犯罪所获取的三级以上文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掩饰、隐瞒犯罪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所规定情形之一的;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达到5辆或者价值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达到5万元以上的。
1.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毒品案件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管制的除外。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容留他人吸毒每增加一人次,增加二个月刑期;容留未成年人吸毒每增加一人次,增加三个月刑期;因容留他人吸毒受过2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毒2次以上的,每次增加三个月刑期;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第二个量刑幅度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具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件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对各量刑幅度,引诱卖淫每增加一人,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容留、介绍卖淫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引诱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每增加一人,增加七个月至九个月刑期;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每增加一人,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依法构成引诱卖淫罪、传播性病罪等犯罪的除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非法获利每增加5千元,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