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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释法 中国涉外刑事辩护实务(七平博体育- 平博体育官方网站- APP下载):证据审查与认定

作者:小编2026-01-24 05:5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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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警务合作获取证据或证据线索是公权力境外取证的重要途径之一。《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12条规定,“通过国(区)际警务合作收集或者境外警方移交的境外证据材料,经审核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该方式在司法实践中亦得到广泛认可,例如在李波故意杀人案中,法院明确认定美国警方提供的各项报告与我国公安机关在美国调查收集的证人证言、案发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等证据,都是通过警务合作方式从境外获得,可以作为证据适用。[7]

  随着电子证据的现实需求日益增长,远程勘验提取电子数据在境外取证中的应用日趋广泛。2016年“两高一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电子数据规定》)第9条初步规定了单边跨境电子取证机制,允许我国侦查机关直接在线调取存储在境外的电子数据。然而,这一机制与上位法中“跨境电子取证必须通过国际合作”的限制相冲突,在网络主权与数据安全层面引发争议。2019年公安部出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重新将单边跨境电子取证的范围限缩于“经授权的公开境外数据”,提高了此类证据的合法性审查标准。

  此外,2024年12月24日,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以及为打击利用信息通信技术系统实施的某些犯罪并共享严重犯罪电子证据而加强国际合作公约》(《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此后,包括我国在内等71国相继签署。作为首部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网络犯罪治理公约,其27条“提交令”条款,明确突破传统司法协助壁垒,授权执法机关直接向境外网络服务提供者调取电子数据,对我国跨境电子取证及审查的国内立法体系,构成直接挑战,亟待回应与规范。

  以最高检发布的典型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案例-李向南故意杀人案为例:[10]该案中,被告人李向南在美国杀害被害人后潜逃回国。我国通过刑事司法协助途径从美国警方获取了相关证据,其中包含多份以访谈报告形式记录的“证人证言”。这些报告内容未经过被访谈人签字确认,其在美国因不符合直接言词原则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同时,这些访谈报告也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证言形式。[11]辩方对此提出质证意见,指出美国警方的访谈报告不属于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且公证认证程序仅能说明证据的来源真实,不能证明美国警方取证程序与证明内容的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例如,张某、高某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法院认为辩护人提供的证据《刑事谅解书》来自境外,未经公证、认证,不符合境外证据的形式要件,无法认定其证明力。[12]戈尔巴乔夫·德米特里·阿列克谢耶维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中,辩护人庭审中提供的身份证明、工作经历等证据未经公证,不符合境外证据调取的程序,不予采信。[13]马海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中,辩护人提交的涉案膏的化学成分检测报告因系境外证据而未经法定程序认证,不认可其证明效力。[14]大量类似案件揭示,繁琐的公证与双认证程序,在为私主体设置高门槛的同时,既拖累了诉讼效率,也无力为证据的真实性提供实质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大陆地区已于2023年3月8日正式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同年11月7日,《公约》在中国大陆及其他未对中国大陆加入提出异议的缔约国之间生效。《公约》旨在简化和加速跨国认证流程,其规定由缔约国之间相互取消使领馆的领事认证程序,转而采用“附加证明书”制度。易言之,一份公文书只需在其发出国加贴附加证明书,便可在其他缔约国获得承认。相较于传统领事认证程序,附加证明书制度可以有效简化私主体境外取证所面临的程序性障碍。

  对于私主体出具的境外证据,其实质审查主要围绕关联性、真实性以及印证标准三个维度展开。其中,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是审查此类证据的核心标准,也是认定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关键路径。在司法实践中,证据链是否完整、证据间能否相互印证,往往直接决定证据能否被采信。典型案例如金某甲职务侵占案中,法院对涉案的韩国公司批准工资款项的证书进行了区别对待:对于其中能与在案电子邮件相互印证的部分月份款项,法院直接予以采信;而对于其余月份的书证,则因其既未经法定的公证、认证程序,又无其他有效证据印证,认定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16]

  综上,当前我国司法实践对境外证据已形成一套相对系统化的审查认定框架,其核心体现为程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的双重路径,二者互为补充,共同构成了境外证据认定的基础逻辑,为涉外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提纲清晰指引。同时,随着跨境犯罪日益呈现出复杂化、技术化的态势,现行制度与实践操作正面临一系列严峻挑战:刑事司法协助程序复杂缓慢,制约证据获取,迫使办案机关有时铤而走险,寻求非正式取证渠道,有损程序正当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电子数据领域的具体适用标准尚不明确,难以准确区分程序违法情形与有效追诉行为;远程勘验、在线提取等新型技术手段虽显著提升取证效率,却易引发跨境数据主权争议。

  为此,应当在坚持刑事司法协助作为主渠道的基础上,系统构建涵盖警务合作、联合侦查及外交途径在内的多元化取证体系,推动跨境取证模式由“单一主导”向“多元协同”转变,形成灵活高效、多层协作的取证新格局。[17]与此同时,应注重发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中“附加证明书制度”在刑事司法领域的适用潜力,提升境外证据的获取与审查效率。在网络犯罪领域中,进一步明确电子数据等新型境外证据的审查范围与具体标准,做好与《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的立法衔接工作。通过持续深化务实高效的国际合作,在维护国家主权与实现个案公正之间寻求动态平衡,从而构建起便利高效的跨境刑事证据合作新秩序。

  王馨仝,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曾在英国伦敦国际刑事、国际商事大律师事务所、黎巴嫩特别刑事法庭、塞拉利昂特别刑事法院、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专家咨询库”特聘专家律师,最高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涉外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公益法和法律援助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会员,法制日报律师专家库律师,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技能培训项目导师,曾作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代表参加司法部主办“涉外律师人才高级研修班”集训。著有《说服法庭:讼辩高手进阶指南》,法律出版社,ISBN:21;合著《刑事辩护教程》涉外刑事案件的辩护一章,北京大学出版社,ISBN:09。王律师具有丰富的国际和国内刑事诉讼经验,深耕重大复杂经济犯罪、涉外刑事诉讼、职务犯罪、互联网犯罪白领犯罪及企业合规业务领域,所代理的多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